卖地下保单 最重判3年、罚2000万
立法院会昨天三读通过「保险法」修正案,对保险业者销售地下保单的规范更加严格,原来的罚锾,将改为可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、并科两千万元罚金,可对销售地下保单的保险经代公司发挥吓阻作用。
另为配合个资法,保险法也规定,须经本人书面同意,才能搜集、处理或利用病历、医疗、健检等个资。例如以往常见的某甲在A公司投保、后又在B公司投保,B公司常迳向A公司调资料,未来须徵得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。
金管会不断提醒民众不要买地下保单,但因台湾地下保单市场不小,每年总有资金流到境外买保单,因为许多外国市场利率比台湾低,例如购买香港或美国保单的保费支出即比买台币保单便宜。再加上有钱人有「避税」需求,境外保单不易让税捐机关掌握资金动向,也成为有钱人避税管道。
业者指出,购买境外保单的大户,包括律师、医师、会计师等「三师」及电子新贵,在全盛时期,常有业者带团到香港买保单,民众在香港健检后直接买保单,还可乘机观光,一举两得。
这几年中南部更出现「人民币保单」,只要有台胞证就能买大陆的人民币保单,因人民币利率高,又是升值走势,不少保险经纪人转卖人民币保单;保险经纪人公会也承认,四分之一经纪公司兼做境外保单生意。
金管会认为长久以来无法遏止地下保单销售风,与原罚则只有罚锾、没刑责有关,因此修法改为刑责,并提高罚金。
金管会保险局官员在初审后曾指出,新法应能有效降低地下保单过度销售情况;不过却有保险经代业者表示,保险业者或许不会再继续销售,但民众却可能转找私人银行的理专或券商购买。
新闻辞典》也称境外保单
「地下保单」也被称为「境外保单」或「国际保单」,指的是没有经过国内主管机关金管会核准,却在国内贩售的国外保单。在台湾,购买地下保单的民众以高资产客户居多。
民众购买地下保单,由於相关费用和投资风险可能标示不清,或是保单以英文书写,难以了解保单内容。此外,保户可能无法确定招揽人员是否获得外国保险公司的合法授权,导致权益受损。日后若发生理赔问题,保户可能必须自行接洽远在国外的保险公司办理。
资料来源:参考2011/06/15【联合报/记者杨湘钧/台北报导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