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暑死亡 300万意外险判赔
【文/周家仰,现代保险健康理财电子日报, 2014.05.28】嘉义一名杨姓男子2009年间於工作场所中暑昏倒,送医急救仍不幸死亡,由於当事人曾於国泰世纪产险及南山人寿分别投保伤害险200万元及团体意外险100万元,保险公司主张中暑属个人疾病非意外,拒绝理赔。今(2014)年2月高等法院台南法院判决2家保险公司败诉,应理赔300万元,业者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遭驳回,全案定谳。
2家保险公司均认为,杨姓男子因不耐高温或其他因素死亡,不得仅因相验尸体证明书记载「意外」,就认为是保险契约所指的意外事故。又指杨男所处的工作场所,未达高温作业标准,在温度正常情况下,却出现异於一般常人的生理反应而中暑,显见身体不适应自然温度变化,属内在生理反应,而非外来因素引起。
全案经法医解剖及成大医院的相验,比对杨姓男子生前就医纪录等资料,认为直接死因非肇因自身疾病,而是中暑休克所致。判决书亦指出,杨男的死亡原因,符合外来、突发且非疾病所致的特性,属於保险法第131条规定的意外事故,并合於保险契约所约定的保险事故,因而判决2家保险公司败诉,应依约给付保险金。
判决书指出,根据保险法第54条规定,保险契约为定型化契约,被保险人较少能变更契约约定,故对於契约解释,应本保险本质,注意诚信原则,如有疑义时,应为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。
对本案的判决,有寿险业者表示并不意外,针对中暑是否属於意外的争议,认为是医院给保险公司的资讯不足,才会造成业者在判断是否理赔的过程有所「挣扎」,以致最后做出上诉的决定,否则以成大和法医的检验结果,已具相当的权威性,似乎没有继续上诉的必要。
路跑猝死是「挑战极限」不理赔
保险公司败诉
第一银行西门分行前副理谌锡钦,去年4月参加宜兰县政府举办的国道5号马拉松赛跑,不幸在抵达终点后猝死。但却被台湾人寿认定为「挑战人体极限而致死」,拒绝理赔。对此,台北地院审理此为意外事故,判决保险公司应理赔1000万元。
谌锡钦当时与总统马英九同组参加路跑,并在马总统之后抵达终点,但却因体力不支而倒地,送医后仍因热衰竭死亡,享年54岁。家属依第一银行与台湾人寿订定的员工团体保险契约,向台湾人寿申请「意外伤害事故」保险金。
但保险公司认为,谌男是「故意挑战自我体能极限,才会导致死亡」,此符合保险法第29条第2项规定,「出於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致保险事故发生,保险人应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」,因此拒绝进行相关赔偿。
家属愤而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,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元保险金。对此,台北地方法院调阅谌男生前病历,并将死因送交法医鉴定后,显示谌男无心脏病史,死因为激烈运动后造成体温突然升高,引发热衰竭,导致猝死,最后判台湾人寿加计10%利息理赔,但仍可上诉。 新闻来源:Pchome/ NOWnews
保险拒绝理赔,未来须叙明理由!
立委提案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拒绝理赔应说明理由。金管会主委陈裕璋今天在立法院答询表示,拒绝他人应告知理由是大方向,金管会最快月底完成规划,要求业者叙明拒绝理赔理由。
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听取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报告,以及「陆银来台及本国银行登陆归化及监理机制」专题报告,并进行质询。
国民党立委卢秀燕询问,她接触到5、6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案例,都只以「依保险法第几条不予理赔」一语带过,保户因而无法了解具体理由,因此她提案要求业者应叙明理由,并询问陈裕璋意见。
陈裕璋表示,他支持在大的基本原则上,拒绝他人应告知理由;金管会将尽快规划,最快月底完成,未来业者拒绝理赔应叙明理由。
卢秀燕也说,保险公司应检附相关医疗说明、医事证明等支持拒绝理由,甚至对部分理赔也应该有相关证明。
陈裕璋表示,保险业者可取得的资料范围需再研究,因为有些资料取得不易,且有相关成本负担问题,他指示保险局再深入规划,尽快完成。
2010-10-14 中央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