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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險賠中暑死亡嗎?

中暑死亡 300萬意外險判賠
 

【文/周家仰,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, 2014.05.28】嘉義一名楊姓男子2009年間於工作場所中暑昏倒,送醫急救仍不幸死亡,由於當事人曾於國泰世紀產險及南山人壽分別投保傷害險200萬元及團體意外險100萬元,保險公司主張中暑屬個人疾病非意外,拒絕理賠。今(2014)年2月高等法院台南法院判決2家保險公司敗訴,應理賠300萬元,業者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遭駁回,全案定讞。

 
2家保險公司均認為,楊姓男子因不耐高溫或其他因素死亡,不得僅因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「意外」,就認為是保險契約所指的意外事故。又指楊男所處的工作場所,未達高溫作業標準,在溫度正常情況下,卻出現異於一般常人的生理反應而中暑,顯見身體不適應自然溫度變化,屬內在生理反應,而非外來因素引起。
 
全案經法醫解剖及成大醫院的相驗,比對楊姓男子生前就醫紀錄等資料,認為直接死因非肇因自身疾病,而是中暑休克所致。判決書亦指出,楊男的死亡原因,符合外來、突發且非疾病所致的特性,屬於保險法第131條規定的意外事故,並合於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,因而判決2家保險公司敗訴,應依約給付保險金。
 
判決書指出,根據保險法第54條規定,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,被保險人較少能變更契約約定,故對於契約解釋,應本保險本質,注意誠信原則,如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。
 
對本案的判決,有壽險業者表示並不意外,針對中暑是否屬於意外的爭議,認為是醫院給保險公司的資訊不足,才會造成業者在判斷是否理賠的過程有所「掙扎」,以致最後做出上訴的決定,否則以成大和法醫的檢驗結果,已具相當的權威性,似乎沒有繼續上訴的必要。

路跑猝死是「挑戰極限」不理賠 保險公司敗訴

路跑猝死是「挑戰極限」不理賠

保險公司敗訴

 

第一銀行西門分行前副理諶錫欽,去年4月參加宜蘭縣政府舉辦的國道5號馬拉松賽跑,不幸在抵達終點後猝死。但卻被台灣人壽認定為「挑戰人體極限而致死」,拒絕理賠。對此,台北地院審理此為意外事故,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1000萬元。

諶錫欽當時與總統馬英九同組參加路跑,並在馬總統之後抵達終點,但卻因體力不支而倒地,送醫後仍因熱衰竭死亡,享年54歲。家屬依第一銀行與台灣人壽訂定的員工團體保險契約,向台灣人壽申請「意外傷害事故」保險金。

但保險公司認為,諶男是「故意挑戰自我體能極限,才會導致死亡」,此符合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,「出於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,保險人應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」,因此拒絕進行相關賠償。

家屬憤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,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元保險金。對此,台北地方法院調閱諶男生前病歷,並將死因送交法醫鑑定後,顯示諶男無心臟病史,死因為激烈運動後造成體溫突然升高,引發熱衰竭,導致猝死,最後判台灣人壽加計10%利息理賠,但仍可上訴。 新聞來源:Pchome/

保險拒絕理賠,未來須敘明理由!

保險拒絕理賠,未來須敘明理由!

立委提案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拒絕理賠應說明理由。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今天在立法院答詢表示,拒絕他人應告知理由是大方向,金管會最快月底完成規劃,要求業者敘明拒絕理賠理由。

 

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聽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報告,以及「陸銀來台及本國銀行登陸歸化及監理機制」專題報告,並進行質詢。

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詢問,她接觸到5、6家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案例,都只以「依保險法第幾條不予理賠」一語帶過,保戶因而無法了解具體理由,因此她提案要求業者應敘明理由,並詢問陳裕璋意見。

陳裕璋表示,他支持在大的基本原則上,拒絕他人應告知理由;金管會將儘快規劃,最快月底完成,未來業者拒絕理賠應敘明理由。

盧秀燕也說,保險公司應檢附相關醫療說明、醫事證明等支持拒絕理由,甚至對部分理賠也應該有相關證明。

陳裕璋表示,保險業者可取得的資料範圍需再研究,因為有些資料取得不易,且有相關成本負擔問題,他指示保險局再深入規劃,儘快完成。

 2010-10-14 中央社